新闻中心

专题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的实践困境与司法应对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5-05-26 02:32:1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然而,由于立法保障和司法认知不足,涉案财物面临强制措施运用不当、权属审查不清、追赃挽损难、监检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期专题围绕涉案财物处置在理念、原则、方式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下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实践参考。

  摘 要:金融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风险,追赃挽损是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但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普遍面临着赃物界定不清、追赃挽损措施滞后、手段单一等实践困境。要逐步总结司法实践样本,从前置风险防控时机、丰富追赃手段、拓宽追赃范围等维度优化追赃挽损工作机制,进一步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次生社会风险。

  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持续多发,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最高检检察改革工作提出,要改善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协同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率普遍较低,以浙江省金华市为例,近三年以来该市办理的312件非法集资案件中,平均追赃挽损率不足10%。深化追赃挽损工作困境及对策研究,提升追赃挽损质效,是检察机关亟需破解的难题。本文以金华市婺城区院办理的某珠宝公司非法集资案的追赃挽损工作为实践样本,探寻破解难题之道,以期对优化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提供借鉴。

  准确界定“赃”的范围是追赃挽损工作的前提,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赃款赃物”主要是指集资行为人直接或间接通过集资手段获取的财产和经济利益。

  涉案财物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类:非法集资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资产及支付账户内的资金、非法集资人使用集资资金投资的项目及产生的投资收益、非法集资犯罪团伙成员的工资收益、提前离场的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获利等。上述几类财物是否均应纳入追缴的范围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也未达成一致。如,对于通过集资手段获取的资金来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作为我国《刑法》第64条“一切违法来得到的”以及202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3条“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产生的收益进而被追缴,任旧存在“合法财产说”与“违法来得到的说”的重大理论争议。又如,关于提前离场的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获利是否应被追缴,部分地区已形成司法共识,但包括《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的全国层面的法律和法规仍仅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等宣示性意义的规定,未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回应。并且该部分资金的追缴普遍面临着金额难确定、群体性对抗等多方面的实施阻力,实践中鲜有可供推广的成功案例。因部分涉案财物的性质界定不明、追缴实操难度大等原因,非法集资案件可供追回的财物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

  根据《条例》,除司法机关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办等机构均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但在多头管理体制下出现职责职能划分不清、监管监控流于形式等漏洞,一些在早期就有明显反常迹象的非法集资活动,由于没有及时跟进监管、联动监管而导致其滚雪球式发展。实践中,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案发于集资参与人主动报案,鲜有职能部门主动移送案件线索的情况。而非法集资人常会通过设立公司、广告宣传等方式来隐蔽行为的非法性;同时,在非法集资犯罪初期,非法集资人从中吸收大量资金,集资参与人从中汲取高额回报,非法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之间形成了看似和谐的合作共同体,待集资参与人“醒悟”报案时,通常已是非法集资行为面临的晚期,集资资金已被非法集资人隐匿或用于投资、挥霍,可供追缴的资金已然寥寥。此外,在资金链断裂暴雷后案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因投资资金已长期、大面积得不到兑付,投资人对损失已有一定的心理建设,对办案机关的追赃挽损工作不会抱很高预期,而办案机关主动打击的集资公司往往从表面上看资金链尚未断裂,到期的本金利息均能正常兑付,若办案机关未能为集资参与人追回全部损失或者绝大部分损失,集资参与人很可能将矛头直接指向办案机关甚至党委政府。因此,在巨大的办案压力和维稳压力之下,办案机关主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非法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往往滞后于资金链断裂,工作开展的条件“先天不足”。

  查明资金去向是追赃挽损的基础,常规的查证手段包括讯问嫌疑犯、查询资产状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资金等。但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资金规模庞大,依靠人力进行计算分析的难度极大,以金华市婺城区为例,近三年以来共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29亿元,千万级别的案件更是占到近半数。非法集资人为隐匿资产,还会使用多个支付账户、运用多种支付手段来洗白资金,增加赃款的查证难度。除账户资金外,投资项目、购置房产车辆、藏匿现金也是常用的掩饰手段。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司法机关需要支付高昂费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资金进行穿透式审计。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审计机构秉持严谨、客观的原则对犯罪金额的计算较为准确,但由于资金走向繁杂无法溯源、侦查思路不明等原因,对于资金去向的分析仍显不足,多数案件未能给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追赃方向。因投资项目多分散于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司法机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异地侦查,且由于异地协查管辖交叉、投资项目刑民交织、盲目投资残值有限等原因,追赃挽损的效果往往有限。此外,非法集资人购置的房产车辆多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现金藏匿点也具有较高的隐蔽性,需要办案人员对非法集资人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口供突破,而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分子多具有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若缺乏专业、科学的讯问技巧,审讯结果很可能不尽人意。因此,传统、单一的追赃手段之下,高昂的司法成本与追赃实效明显不成比例,造成司法机关疲于追赃、集资参与人对追赃效果不满的恶性循环。

  [基本案情]2015年5-7月,叶某某筹备并注册成立某珠宝有限公司,聘任陈某某担任总经理,公司先后招募行政人员、业务团队及业务员90余人。2015年5月以来,叶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某珠宝公司名义销售蓝宝石或以蓝宝石作抵押为幌子,通过组织分发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或夸大宣传蓝宝石等投资项目及效益,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息、红包优惠等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或销售股权为名向127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高额回报、归还个人借款、支付员工薪酬及公司开支、个人挥霍等,所投资项目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经审计,该公司非法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301886004.5元,集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72864313.5元。

  该案涉案金额达23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超过1万人,为此,自立案侦查后,司法机关从始至终坚持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全方位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当时该珠宝公司从表面上看资金链尚未断裂,到期的本金利息均能正常兑付,公安机关尚未接到集资参与人报案。通过对公司进出资金账户做多元化的分析,未发现较大屯金账户,结合主犯叶某某、陈某某的手机话单、活动轨迹,判断公司应存在现金藏匿点。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商,侦查机关不间断蹲点守候,选择最佳出击节点,最终在某月子会所当场查获该公司藏匿的现金赃款2158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抽派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提前介入侦查,专案组实时跟进案件办理,围绕案件定性、追赃挽损等问题,就侦查手段、讯问方式、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等提出明确建议。

  一是充分运用技术方法辅助侦查。通过对主犯持有的手机进行电子勘验,发现一号主犯的妻子崔某某与其闺蜜韩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删除过一张图片,而崔某某对此供述支支吾吾、含糊不清,侦查机关立即通过网监技术方法对该删除的图片信息予以恢复,发现是一张堆放多个纸箱的照片,该纸箱与公安机关在某月子会所查货的藏匿现金的纸箱极为相似,审查民警以此为切入口,成功突破崔某某口供,在异地成功抓获正在转移赃款的韩某某夫妇,在其住处、转移车辆后备箱内当场缴获赃款现金2267万元。

  二是注重资金研判,查明赃款流向。经过对主犯及关系人的516个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50余万条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数据来进行分析研判,层层追踪涉案资金去向及用途,结合审讯攻坚,查明主犯叶某某、陈某某将赃款赠予情人、风水师,转移赃款至密切关系人账户、购置奢侈品的犯罪事实,后立即从相关关系人处扣押冻结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赃款2499.4万元,并扣押保时捷轿车1辆、哈雷摩托车1辆及名表、手镯、项链等奢侈品12件。

  三是科学运用审讯技巧,深入挖掘口供价值。特邀审讯专家精心指导,成立审讯攻坚小组连续数月对主犯开展驻所特审。最终,获取到主犯叶某某通过开立英国渣打银行账户,逐步往境外转移涉案赃款的犯罪事实,并已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购置了一套房产,取得土耳其国籍,为下步卷款潜逃做足准备。嫌疑人周某某承认其已将2000多万赃款转移,侦查机关根据周某某的供述冻结账户赃款3269.75万元,当场缴获赃款现金1209.85万元,查封扣押市场估值达2000余万元的9套房产、5辆高档轿车及理财产品。

  经调查,叶某某对投资项目管理混乱,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正常实业投资,而是为向投资人展示雄厚实力诱骗投资人的犯罪道具。侦查机关赴多地对投资项目开展实地调查,全流程追踪赃款流向。查明某牛羊项目还处于洽谈阶段,在没有任何书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该珠宝公司就交纳了2000万元项目保证金,保证金转入合作公司账户后当天即被分散转移,经侦查机关紧急止损、全力追缴,2000万元保证金已全额追回。另针对部分项目中存在易贬损资产处置的情况,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参与处置,已对项目中的生物仓、艾灸仪及涉案车辆等易贬损资产予以先期处置,拍卖所得款280.6万元。

  涉案珠宝公司系在本地扎根多年的企业,公司组织机构完整,涉案人数众多,为做到不枉不纵,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组织进行全链条打击,审查起诉被告人93人(主犯2人、主犯关系人6人、讲师2人、财务行政人员14人、在职业务员50人、离职业务员17人,职业团队2人),涉及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办案过程中对每个被告人的退赃退赔情况进行核实,在讯问时深挖线索,通过讯问得知业务员方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尚未查封,立即与公安对接进行查封,在退查阶段,新增查封叶某某妻子名下房产一套。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对于一般业务员或其他人员,给予退赃情节最高40%的量刑从轻幅度,在量刑方案的激励下,该案涉案人员的退赃款达30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成效。

  办案实践中不乏有追赃挽损率为零的案件,该类案件几乎均案发于集资资金链断裂以后,而追赃挽损效果较好的案件多存在作案持续时间短或案发于集资参与人报案之前的共性,整体资金流失率不高。结合某珠宝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办案实践,把握打击非法集资、开展追赃挽损的时间节点对于提高追赃挽损率具有重要作用。

  1.加强行业监管协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目前涉税型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期间所发现的犯罪事实。这种行政审查前置的办案模式,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亦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通过有效的行业监管,有望在第一时间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预防打击。除司法机关以外,非法集资行为牵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设置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失信信息提示、一人多户、一址多照异常登记提醒等方式,在设立登记阶段过滤不良市场主体,同时,定期组织开展不良经营主体清理专项行动,对于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吊销程序。金融机构可根据非法集资资金账户现金交易频繁、同一主体名下不同账户之间存在频繁交易往来、为兑付集资利息在固定周期内向多个他人账户小额汇款等交易特点,对可疑账户进行监测。行业监管部门分析识别出疑似非法集资行为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当地金融工作办公室,由金融办会同司法机关进一步分析研判。

  2.重塑司法办案理念,前置风险防控节点。在资金链未断链时主动打击,虽会在近期造成较大的维稳压力,但从长远分析,非法集资人为吸纳资金,长期给予投资人高额的利息回报,如金华市婺城区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利息回报普遍在年利率24%左右,加之员工工资、维系客户等成本,集资模式明显是不可持续的,资金链断裂“暴雷”迟早会发生。在被动打击的情况下,何时“暴雷”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突如其来的集体维权事件会带来更大的维稳压力,且在追赃挽损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信访风险将会长时间存在。因此,办案机关应转变被动应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消极观念,摒弃抵触心理,主动对非法集资线索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提前制定维稳预案,有序应对集资参与人诉求。一方面,可优化权利保障制度,指导集资参与人推选代表人,由代表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反映诉求,办案机关定期主动向代表人传达案件诉讼节点、追赃挽损情况等信息,提升集资参与人的司法获得感。另一方面,办案机关应发动街道社区网格员等基层自治力量,针对个别情绪激动、沟通不畅的集资参与人,适时配置人民调解员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3.加强前期研判摸排,把握主动打击的最佳时机。司法机关刑事介入非法集资案件的时间节点、具体方式对于后续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至为重要,宜在基本掌握非法集资犯罪团伙组织框架、资金进出脉络的前提下适时介入,否则很有可能会打草惊蛇,给非法集资人留下转移资产的可乘之机。首先,可由基层派出所先行对集资团伙进行秘密侦查,掌握集资的行为模式。其次,应对集资资金进行初步分析,一方面,可会同金融机构对涉案非法集资账户进行实时监测,以防出现资金的大批量转出或取现;另一方面,根据婺城区院的办案实践,中老年人是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投资主力,在参与投资过程中往往主动要求通过现金完成交易,而非法集资人为了掩饰、隐瞒资金去向也有现金结算的需求,现金流自然成为该类案件中的主要资金流向形式,因此多数非法集资人会设置现金藏匿点,但在案件抓捕收网后,现金赃款往往已经被同伙转移。基于此,有必要在开展抓捕行动前期先行对非法集资人的行动轨迹、通话记录等信息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现金藏匿线索,为后续追赃挽损工作奠定基础。

  司法机关应建立系统性、有分工、聚合力的非法集资风险防控体系。诉前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加强公众对非法集资和追赃挽损工作的认识,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非法集资,从案件源头出发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刑事诉讼环节贯彻全流程追赃挽损相关工作要求,齐抓共管确保追赃工作依法、高效开展。

  1.全方位科学侦查,多手段深度追赃。互联网经济时代,电子证据的地位日益凸显,非法集资人在长期的犯罪过程中也势必会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留下行为痕迹,电子勘验信息可给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思路,同时也具有易灭失、易被篡改的风险。因此,司法机关应注重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并借助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证据进行高效分析。一方面应注意提取记载集资资金进出的财务账本,便于后续的金额审计,另一方面要注意审查非法集资人及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信息,获取赃款转移线索。将案件移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后,公、检机关应向事务所明确审计标准、实时跟踪审计进度,并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指导事务所就资金流向进行穿透分析,避免因审、查衔接不当导致追赃疏漏。同时,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的资金流向追踪机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资金进行深入调查和溯源分析,为后续追赃工作提供依据。针对非法集资案件可能涉及跨境行为的特点,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助等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集资活动,追回转移境外的资产。此外,非法集资人的供述往往系打开追赃挽损阀门的钥匙,除电子证据外,司法机关也应重视对口供的突破,尤其要加强对主犯及关系人、财务人员的重点审讯,可通过审讯专家指导、科技测谎等手段,结合电子勘验、账户流水等客观证据,适时释法说理,进行审讯攻坚,促使非法集资人主动交代资金去向。为提高追赃挽损工作的质量,司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2.明确资产处置界限,最大程度拓宽追赃范围。因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资产处置范围存在一定争议,为避免侵害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或不当限缩追赃范围,一方面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追赃挽损工作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建立统一的追赃挽损标准和程序,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存在争议的部分,司法机关应及时就每案可供处置的赃款赃物达成共识,推进案件全面、靶向追赃。

  一是关于非法集资人通过集资手段获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笔者认为,以《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清退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为前提,可将该部分资金纳入处置范围,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参考庄绪龙教授提出的“法益恢复”立场,以实现被集资人民事权益最大化为标准确定追赃挽损方案。司法机关在查明集资资金投资去向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的权属、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针对非法集资人盲目投资、亏损严重的项目,应及时追回剩余资金,并由司法机关依法将残余财物进行处置或变现,所得资金扣除投资项目中应支付给善意第三人的相关补偿费用后,依法返还给集资参与人。针对确有投资收益且仍在正常经营的项目,不宜盲目关停,可由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代为管理,所得收益优先支付日常经营开支后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二是关于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获利。实务界虽有一定程度的共识,但基于理论界对于该部分金额的性质仍有争议,且法律规定尚未明确、追缴难度极大等原因,司法机关有必要因案指定具体处置方案。对于集资账本缺失的案件,由于前期离场的集资参与人往往不会主动报案,司法机关很难全部掌握该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及投资收益情况,司法机关应及时就该信息向在案遭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进行释明。对于集资账本完整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将该部分金额纳入审计范围,并就是否追缴、追缴可行性、操作方案进行论证分析。若决定不予追缴应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若决定追缴可考虑通过社区、商场、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公告,督促从中获益的集资参与人尽快向司法机关核对确认金额并依法退出获益,集资参与人予以确认金额但未主动退出,或经异议期限后未进行确认但金额计算确有充分依据的,法院应在刑事判决书中一并明确对该部分金额予以追缴。

  3.因人施策分类处理,全流程贯彻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可每案提前介入,必要时抽派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引导侦查,实时跟进案件办理,对案件定性、刑事打击范围、侦查方式等提出明确建议,着重引导公安机关全力追赃挽损。因案制定批准逮捕标准,引导公安机关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违法所得金额以及认罪悔罪、退赃表现,进行分类处理,灵活应用强制措施手段,敦促犯罪嫌疑人全力退赃退赔,如对于犯罪团伙核心成员、业务骨干可以逮捕为原则,对于普通业务员及行政人员,评估社会危险性后,若达到一定的退赃比例可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非法集资案件多已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且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对于犯罪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做到不枉不纵,有必要犯罪组织进行全链条、全罪名打击。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应注意发现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犯罪线索,因案开展立案监督等工作。除犯罪事实之外,还应对涉案资产情况做全面审查,查明公安机关是否存在遗漏或不当处置资产的情况,若存在赃款尚未查清或有“应冻未冻”情况,应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若涉案资产中存在车辆等易贬值资产,对于权属无争议的应督促公安机关尽快进行处置变现,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应及时会同法院明确处置方案。

  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量刑标准,将涉案人员以“领导核心——业务骨干——一般业务员及其他人员”为标准做分层处理,对于核心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一般业务员或者其他人员,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提高退赃退赔的从轻幅度,并根据其犯罪金额、退赔比例予以建议缓刑、相对不起诉,以此倒逼集资犯罪行为人积极履行清退义务。对于上班时间短、仅领取固定工资的非业务岗位人员等不宜列入刑事打击范围内的非法集资协助人,可考虑建议当地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条例》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宋先生 15916834168

联系人:左小姐13713459656

邮箱:admin@yspaper.com

地址: 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西路167号